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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司法局发布江永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bob体肓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04 08:21:05

  为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全方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的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司法局向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征集了相关典型案例。现确定以下两个案例作为全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江永县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案

  江永县优化营商环境第二批反映部分企业电价偏高,经与电力部门沟通,向反映该问题的商铺了解,确定该物业公司负责水电物业的服务费收取及服务的日常管理。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向其租赁的游乐场、儿童游乐场、等27家商铺以1元/千瓦时-1.2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电费,经统计这27家商店共用电2814138度,已收电费是3179835.748元,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407号)文件第五条,计算出这27家商店电费中被当事人多收了电费金额799430.23元。

  2021年9月9日立案调查,2021年10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18日,提供的《多收商铺电费明细统计表》及《退款单》,证明当事人积极退款的事实以及有三户店铺已撤走,还有人民币10279.77元的多收电费款没有退还的事实。

  当事人在转供电收费中未执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407号)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20号)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以及《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电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及配合调查,积极将多收电费退给消费者。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转供电加价是我国电力法明令禁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规加价的转供电主体更需要为此承担行政处罚。在当前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当事人在享受政府降价红利的同时仍向商户加收电费的行为,加重了商户的经营负担。查办此案的意义已不单单是惩戒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挽回商户的损失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在遇到当事人多收费的案件后,执法人员积极指导当事人整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普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观念,避免违法情形的再次发生。同时,积极帮助当事人寻找租户进行退费,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蒋某、刘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19年1月16日接到群众举报江永县一住宅生产销售假冒口味王槟榔。经初步调查核实后,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30日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逃避日常监管,便于制假售假,从2017年1月经营槟榔食品,不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利用代理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和湖南湘潭湘左记食品有限公司产品之机,购入两台封口机,1台手动烫金机,1台喷码机,用来生产假冒产品和更换产品包装、偷换奖券等。现场查扣无证经营胖哥等槟榔货值金额为647184元,查扣鉴定为侵权产品价值共计608292元。

  2019年1月30日该局对当事人涉案槟榔、奖券卡、包装袋和经营工具等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考虑槟榔保质期为60天,为减少扣留财产损失,该局报请县财政部门批准,并征求当事人先行处置意见后,于2019年3月7日按照每包2元的价格对临近保质期的槟榔进行变卖处理,处置槟榔货款95438元存缴至江永县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同时,该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扣押的与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物品的证据材料依法移送交给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16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字[2019]124号)。

  2020年3月4日,在道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局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际处罚金额299900元。

  一是该案由群众举报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申出无证经营案。两个不一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出现在同一案件中,现场查扣无证经营槟榔货值金额为647184元,查扣鉴定为侵权产品价值共计608292元,是本县多年来查获案值最大的案件。由于涉案数额大,违法后果严重,当事人采取百般抵赖的伎俩,混淆视听,极不配合调查,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该局采取外围调查取证、充分的利用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代理协议合同及其陈述关键点等因素,确认其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鉴定其生产销售冒牌口味王槟榔违法经营的金额已达到移送标准,该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是为慎重处理该案,该局在召开案审会时邀请县纪委、县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参会,对本案的违法背景、危害程度、如何掌握处罚尺度及是否适用减轻处罚进行了深入探讨,一致认为当事人无证经营案是由制假售假案件引申出来的,与一般初次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性质不一样,具有逃避监管便于制假售假违法经营的主观故意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案没有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定条件,会议集体决定维持听证告知书中拟作出的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而且经营数量特别巨大,采购、生产和加工大量假冒伪劣槟榔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是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扣押的与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物品的证据材料依法移送交给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是本案执法过程中,容易忽视刑事处罚优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注意移送时间节点,在移送案件后又对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给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司法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认定。特别要注意在司法机关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不针对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二是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在现场检查时,务必固定现场查扣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与案件有关联的细节,用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执法全过程。三在全社会构成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局与当事人达成行政执行和解的实践,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根本原则,降低了社会成本,彰显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执行和解的担当,为行政执行和解作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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